|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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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赤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其中赤壁农商银行900万元、咸宁农商银行900万元、嘉鱼农商银行1200万元)及利息16980368.12元(以3000万元为本金,还款期限内月利率为7.2‰,还款期限外加罚息月利率为10.8‰,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赤壁农商银行5775520元、咸宁农商银行5785408.12元、嘉鱼农商银行5419440元); 二、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赤壁市国用(2011)第2649号、赤壁市国用(2011)第2650号、赤壁市国用(2011)第2651号土地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