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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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 福建天泽晟华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天泽晟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229.31295万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按照月利率3%计算); 二、被告福建天泽晟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8.1656万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按照月利率3%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49元,由被告福建天泽晟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