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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7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8年7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183386,253)?)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