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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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光伏电站项目汇流箱采购合同》《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下塔沟2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合同; 二、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1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货款本金101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期间为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本金及计息偿还义务向原告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0元,由被告索维能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