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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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盈合物资有限公司 大同市泓盛鑫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大同煤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浙江盈合物资有限公司购煤预付款300万元,利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8480元,由大同煤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