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晨枫机电有限公司 兰溪市强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晨枫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919956.1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919956.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杨根英对第一判项中被告晨枫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各自向原告***承担八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00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晨枫机电有限公司、被告***、***、杨根英各负担1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