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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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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厦门创裕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汇贸易有限公司款项472126.03元并支付利息(以472126.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8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汇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56元,由原告大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874元,被告厦门创裕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大汇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厦门创裕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1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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