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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恒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市瑞隆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第一项:撤销(2015)翔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原审被告广西一建第六分公司、广西一建应向原审原告厦门瑞隆公司支付货款4117576.58元,扣除其已于2016年1月6日付款3500000元,尚需支付货款617576.58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第四项:原审被告广西一建第六分公司、广西一建应向原审原告厦门瑞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9000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第五项:驳回原审原告厦门瑞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厦门市瑞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其中:货款2000000元的违约金自约定的付款之日即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的付款之日即至2016年1月6日止,货款1500000元的违约金自约定的付款之日即2015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的付款之日即至2016年1月6日止,货款617576.58元的违约金自约定的付款之日即2015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的付款之日即至2016年4月21日止,合计3272565元;

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厦门市瑞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货款617576.58元的加价款为210436元。

上述第二、三项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加价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5106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557元,由厦门市瑞隆建材有限公司厦门负担4867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6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2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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