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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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恒信轻量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42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42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2月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