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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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 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金石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债权抵债)协议为有效合同。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712500元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手续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25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1869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