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费用21751.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12%计算,其中1920元自2010年7月1日起算、16311.05元自2011年7月1日起算、1920元自2012年7月1日起算、剩余1600元自2013年7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代收代付款46853元及利息(按年12%计算,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五、驳回原告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按1495元收取、保全费1170元,合计2665元,由原告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承担665元,被告***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