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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2714.32元(已扣除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257285.68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8813.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3元,由原告***负担785元,由被告***负担8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