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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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河北长安塑胶有限公司 霸州市宏达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长安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贷款本金2650万元、展期内利息485,833.33元、展期内复利2525.27元及罚息和展期逾期后复利(罚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265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展期内利息485,833.33元为基数,均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自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展期协议约定计收的罚息利率计收); 二、被告霸州市宏达家具有限公司、***、郭小苓、***、刘文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北长安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960元,由被告河北长安塑胶有限公司、霸州市宏达家具有限公司、***、郭小苓、***、刘文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