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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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华福莱照明有限公司 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创业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华福莱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ZL201430410590.6号“灯(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常州华福莱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30万元;被告***就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被告常州华福莱照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