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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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 长春永基工装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市三鑫模具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春永基工装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3.00元,由被告长春永基工装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同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