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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
长春永基工装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市三鑫模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长春永基工装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3.00元,由被告长春永基工装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同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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