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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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大连金宝汽车有限公司营运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 被告***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大连金宝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00(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原告担负50.00元,被告***担负3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