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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联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金宝汽车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百事佳英菲尼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大连金宝汽车有限公司营运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

被告***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大连金宝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00(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原告担负50.00元,被告***担负3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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