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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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博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太原市正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太原市正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2258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47.5元,被告负担230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