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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原市迅达冠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晋0108民初236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道办事处红楼社区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迅达冠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住***。

被告:太原市迅达冠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三元运输队,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与被告***、被告太原市迅达冠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三元运输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217940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2414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916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交通费2000元中的责任比例赔偿款221904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按照责任比例由原、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3日21时53分许,被告***驾驶×××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骏强牌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大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同路中冶天工西北分公司路段时,与原告***酒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是该认定未将事故车辆反光标识以及照明系统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鉴定结论考虑进双方责任比例中,人民法院应当审核适当增加原告的获赔比例。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太钢总医院收治诊断为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颅内脑疝、弥漫性轴索损伤、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脊液耳漏等症状,期间院方为原告行右额颞顶开颅血肿清除术等手术措施,于2019年4月4日出院。被告太原市迅达冠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0000元。后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再次前往太钢总医院住院治疗行颅骨成形术,于2019年6月9日出院。原告脑部损伤经山西钧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查,涉事×××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系被告太原市迅达冠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号骏强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系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三元运输队所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同意于2020年1月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太原市迅达冠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三元运输队同意于2019年12月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共计50000元;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起交通事故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智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杜 康

书记员董 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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