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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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樱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樱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6453.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75元,被告济南樱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