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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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盐业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媛溪百货超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媛溪百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占有使用的位于济南市房产(约10平方米)腾交给原告济南盐业公司; 二、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媛溪百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济南盐业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腾交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27.4元标准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媛溪百货超市、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