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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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正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 阜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阜新汇鑫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9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增判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9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中的上诉人阜新正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给付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截止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82449.68元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998元,由上诉人阜新正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各承担1398.6元,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各承担59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