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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铁岭市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铁岭市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电梯尾款221114元、11165.20元,共232279.2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

二、被告铁岭市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电梯尾款54814.40元(89679.6元-11165.20元-237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

三、被告铁岭市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电梯尾款23700元,及违约金4740元。

上诉给付款项若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7358.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679.40元、保全费2539.60元,共6219元,由被告铁岭市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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