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本溪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2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及关于诉讼费分摊的决定; 二、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2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溪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数额扣除被上诉人***已还的一万四千九百九十九元五角); 四、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