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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中泓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01775.585元,由被告五台县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山东中泓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中泓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5元;由被告被告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共同负担7433元,并由被告五台县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