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378003元;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31000元; 三、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7元,减半收取计4393.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3717元,***、***、***、***、***负担6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