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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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四海運物流有限公司 锦州越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州四海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塑钢门窗款138,5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负担186元,被告锦州四海運物流有限公司15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