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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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东泰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如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中元东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152280元、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8月10日起,以所欠混凝土款1152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混凝土款为止)及律师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3元,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元东泰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772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