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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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撤回一审一、准许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撤销撤回一审二、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6566号民事判决; 撤销撤回一审三、准许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起诉。 撤销撤回一审一审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由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由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