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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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0500.9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9661.86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2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6.4元,减半收取计400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