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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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1民初1702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 责任人:柳灵雄,系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提交撤诉申请书的方式明确表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金荣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周家望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