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贷款本金180000元、利息1062.51元、罚息18971.73元(罚息暂算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1月21日以后的罚息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0元及保全费1458元,共计69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