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湖里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湖里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享有以下债权:广告位使用费287712.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7150.57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2月21日、2017年4月21日、2017年6月21日起算;以26260.3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计至2019年3月27日止)。 二、驳回厦门湖里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552元,减半收取计4776元,由厦门湖里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85元,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负担2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