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吉安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吉安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3月17日开始计算至租赁费还清之日)。 二、被告陕西吉安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公告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7元,由被告陕西吉安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