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 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50345.75元、护理费11109.60元、误工费20984.99元、辅助器具费165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89890.3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978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3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鉴定费6020元,合计81306.40元的80%,即65045.12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被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的80%,即16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负担9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37元(原告已交纳,该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