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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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堰小微支行 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十堰东誉车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