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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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广开元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庆市翔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密广开元能源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翔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庆市翔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被告哈密广开元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