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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南平伴福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219.68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808.12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9元(原告已预交2809元),减半收取计1474.5元,由原告***负担172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负担1015.5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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