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张景福、张云兰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11万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张景福、张云兰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100万元; 三、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景福、张云兰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243605元; 四、驳回张景福、张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0元,减半收取8690元,由张景福、张云兰负担64元,由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8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