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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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 龙岩斯特贝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全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7933.33元,并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3533.33元,并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4466.67元,并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龙岩新罗区永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万元; 五、福建全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岩斯特贝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对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全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岩斯特贝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89元,减半收取计1579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福建全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岩斯特贝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