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汉克斯建材有限公司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市汉克斯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22037.22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9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宁市汉克斯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抵押物(位于南宁市房屋,房权证号:邕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850900元及其相应的罚息和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南宁市汉克斯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汉克斯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99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558元(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宁市汉克斯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