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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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华原电机有限公司 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02民初3457号 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文昌大道与人和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9107554A。 法定代表人:徐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周口市华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西路与银珠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06726612Q。 法定代表人:吴仲奋,公司经理。 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华原电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慧忠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鹏成 |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