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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张绪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工程款935231.27元。 二、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绪刚检测费150000元。 三、驳回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张绪刚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218元+107218元和鉴定费255690元,原告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负担1368331元,张绪刚负担13152元,合并审理案案件受理费免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