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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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物业费(按约定标准70%计算)1997.8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205.44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按期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