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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邯郸开发区艾普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6240.09元,利息27779.03元,共计634019.12元及自2019年5月3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罚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邯郸开发区艾普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邯郸县人民东路515号创鑫华城广场9号楼1单元1406号的房产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4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1040元,由被告***、***、邯郸开发区艾普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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