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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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环支行借款本息合计373209.65元,其中本金363509.33元,逾期利息3244.45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为6455.87元(自2019年7月25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除按月息6.004166‰收取利息外,每日额外计收万分之四的罚息,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环支行对被告***、***的抵押财产坐落于沧州市运河区东侧泰大国际家具博览中心4#楼-127铺(面积207.93平米),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9元,保全费2386元,由被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