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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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96191.2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4731.2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447元,由原告负担104元,被告***负担334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将其应承担的33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016980。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