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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10000元,给付被告***款计人民币1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9087.4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鉴定费7722元,合计8282元,由原告***负担1657元,由被告***负担662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给付被告***款中扣除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