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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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6635.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被告镇江市板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板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