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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
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9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以下部分:1.截止2016年1月31日的利息1258.58万元;2.以59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的标准,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止;3.以29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归还本金,利息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减免的利息2400万元);

二、被告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为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74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2461元,由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0811元,由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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