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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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射洪科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市东昌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射洪科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东昌塑胶有限公司货款26940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26940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四川射洪科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2元,减半收取2671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541元,由被告四川射洪科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四川射洪科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